用户服务协议
版本号:V2.1
更新日期:2026年09月18日
生效日期:2026年09月18日
制定主体:新疆德誉昌隆商贸有限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653121MAEKF3CFXA,住所地: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岳普湖产业园总部经济楼110室 中国(新疆)自由贸易试验区(喀什片区),以下简称“我们/平台”)
特别提示
1. 本协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与平台《隐私政策》共同构成你使用平台服务的完整约定,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2. 你点击“同意”或以注册、登录、下单、使用元宝等任一主动方式使用平台服务,即视为你已充分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及平台《隐私政策》的全部条款。
3. 若你为未成年人,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并同意本协议;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,我们将按照平台《隐私政策》对未成年人信息予以特殊保护。
4. 你可阅读《隐私政策》,了解我们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共享个人信息的规则。
一、协议主体与生效
1. 本协议由大唐易(由新疆德誉昌隆商贸有限公司运营,以下简称“平台”)与平台用户(以下简称“用户”)共同订立,是用户使用平台全部服务的法律依据。
2. 用户完成注册、登录、下单、使用元宝等任一行为,即视为已充分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,自愿接受约束。
3. 平台公示的《金元宝、银元宝使用规则》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,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二、账户注册与使用
1. 用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提供真实、有效、完整的身份信息并完成实名认证,对账户安全与操作承担全部责任。
2. 账户仅限本人使用,严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售卖账户,否则平台有权冻结、注销账户并追究责任。
3. 账户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,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。
三、平台服务内容
1. 平台提供商品展示、交易撮合、订单支付、物流跟踪、售后维权、元宝激励等服务。
2. 平台有权根据运营调整服务范围、功能、规则,公示后生效。
3. 平台保留对商品、订单、交易、元宝等进行审核、校验、风控的权利。
四、交易与支付规则
1. 用户下单即构成有效订单,应按约定完成支付。
2. 支付方式以平台支持为准,交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。
3. 退款、退货、换货按平台售后规则执行,元宝抵扣部分按规则处理。
五、金元宝、银元宝规则(附件全文)
第一条 定义
1. 本规则所称银元宝、金元宝,均为平台向用户发放的消费激励及平台服务凭证,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不构成任何金融资产,不代表平台对其价值、保值、增值或固定收益作出任何承诺,不可向平台以外任何主体主张兑付或财产权利。
2. 用户在平台完成注册、登录、购物、兑换、使用元宝等任一行为,均视为已充分阅读、理解、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全部内容,自愿遵守本规则及平台相关协议、公示内容。
第二条 银元宝获取
1. 消费赠送
用户在平台内发生真实、有效消费行为,以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,每满100元,平台赠送1个银元宝,不足100元部分不予累计及赠送,赠送数量按实付金额据实核算。
2. 易货兑换
用户可将自有合法合规物品,通过易货方式向平台申请兑换银元宝。所有易货兑换需线下联系平台客服发起申请,经平台审核物品价值、权属、合规性及可兑换性后,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予以兑换。
用户承诺并保证,所提供易货物品来源合法、权属清晰、无抵押、质押、查封、冻结等任何权利瑕疵,不属于违禁品、侵权品、赃物、伪劣产品、限制流通物等违规物品;若因物品问题产生任何法律责任、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,均由用户自行承担,与平台无关。
第三条 银元宝兑换金元宝
1. 银元宝可兑换为金元宝,最低起兑数量为1000个银元宝,未达起兑数量不予兑换。
2. 兑换时系统自动扣除10%兑换手续费,实际到账金元宝数量=申请兑换银元宝数量×0.9。
3. 兑换申请一经提交并完成系统处理,即视为用户确认操作,平台不予撤销、退回、变更或补发。
第四条 元宝使用
1. 金元宝、银元宝可在本平台及平台合作商户范围内,按照平台及合作商户公示规则,用于消费金额抵扣。
2. 元宝抵扣比例、适用商品、使用门槛、有效期限等,以平台及合作商户实时公示内容为准,平台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。
3. 元宝仅限用户本人账户使用,严禁转售、转让、赠与、套现、抵押、炒作、交易,不得用于任何违法违规及违反平台规则的用途。
第五条 金元宝提现
1. 金元宝可按照平台公示规则及流程,申请提现为法定货币现金。
2. 提现申请处理周期为3–7个工作日,自平台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,实际到账时间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结果为准。
3. 用户申请提现前,需完成平台要求的实名认证,并提供本人名下真实、有效、合规的收款账户信息;因信息不实、无效、不一致或账户异常导致提现失败、延迟、资金损失的,由用户自行承担,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第六条 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理
1. 用户不得通过虚假交易、刷单、恶意套取、团伙操作、伪造凭证等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元宝,一经平台查实,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采取限制账户功能、清零元宝、冻结提现、暂停/终止服务等措施,无需提前通知用户。
2. 若用户行为违反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或本规则约定,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,平台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。
第七条 规则变更与解释
1. 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、运营需要及监管要求,对本规则进行修订、调整,调整后的规则在平台官方渠道公示后即时生效,用户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及元宝,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更新后的规则。
2. 本规则为平台《用户服务协议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未尽事宜,以平台公示规则、公告及双方另行约定为准。
3. 本规则由平台依法制定,平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最终解释权。
六、用户行为规范
1. 不得从事虚假交易、刷单、套现、恶意维权、侵权、造谣、违禁品交易等行为。
2. 不得利用平台从事洗钱、赌博、传销、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。
3. 不得干扰平台系统、攻击服务器、窃取数据、批量注册等。
4.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,尊重知识产权与他人权益。
七、平台权利与义务
1. 平台维护系统安全、稳定运行,保障基本服务可用性。
2. 平台对违规行为有权采取警示、限制、冻结、清零、封号、追责等措施。
3. 平台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,按隐私政策处理数据。
4. 平台因不可抗力、第三方服务故障、政策调整等导致服务中断的,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
八、知识产权与信息保护
1. 平台内文字、图片、视频、软件、界面、商标等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。
2. 用户不得复制、篡改、传播、商用平台内容。
3. 个人信息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共享遵循平台《隐私政策》。我们仅收集实现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,不收集你的 IMEI、MAC 地址、通讯录、短信、通话记录及应用安装列表;如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共享,我们将另行取得你的单独同意。
九、免责条款
1. 平台不对商品质量、商家行为、物流时效、第三方支付风险承担连带责任,由对应责任方依法承担。
2. 因用户自身操作失误、密码泄露、设备中毒、网络故障等造成损失的,平台不承担责任。
3. 政策变动、监管要求、不可抗力导致服务调整或终止的,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十、协议变更与终止
1. 平台有权修订本协议,公示后生效,继续使用视为同意。
2. 用户违规、逾期未实名认证、长期不使用,平台可终止账户服务。
3. 协议终止后,账户数据、元宝、权益按规则处理,未结订单按售后规则执行。
十一、争议解决
1. 双方优先协商解决争议。
2. 协商不成,提交平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十二、其他
1.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2. 平台联系方式:
(1)运营主体:新疆德誉昌隆商贸有限公司;
(2)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张蕾,联系电话:13579057363;
(3)客服电话:13579057363(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日 10:00-19:00);
(4)客服邮箱:1505639583@qq.com;
(5)书面联系地址: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岳普湖产业园总部经济楼110室 中国(新疆)自由贸易试验区(喀什片区)(注明:个人信息保护部收);
(6)投诉处理时限:我们将在收到你的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。
3. 本协议自2026年09月18日起施行。
新疆德誉昌隆商贸有限公司
2026年09月18日